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92號
TCDV,112,訴,1292,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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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池怡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洪崇限

郭玳銀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被告洪崇限、郭玳銀
未於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
決,因其等居址之送達證書尚未到院,然本院已按址對被告2人
送達,遂准原告之聲請對被告2人一造辯論判決,惟本院送至被
告2人居址之開庭通知書,於112年10月13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於112年10月23日始生送達效力
,是本院認為維護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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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