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355號
TCDV,112,補,2355,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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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55號
原 告 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603,1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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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炁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