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03號
原 告 李玫郁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龍華、林庭鋒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