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91號
TCDV,112,補,2291,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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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91號
原 告 簡翊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憶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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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