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86號
TCDV,112,補,2286,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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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86號
原 告 林玄振


被 告 林曉財即林鴻鵬

林鴻鈞
林石雲
林幸如
林幸螢
林巧姿
林子文
林子民
林幸韻
林敏章

林重志
林春秀
林香妙
林素慧
林東杰
林東洲
林素琴

林重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5,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 6款規定即明。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段000地號土地變價分割,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 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分割後可獲得之利益計算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00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一(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0平方公尺×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9,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4=1,9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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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