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5號
原 告 詹柏燁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燕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