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6號
原 告 郭讚興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當事人與被告陳文昌、張瑞梨、彭振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3項請求被告分別
給付美金12萬6,987元、美金5萬7,721元、美金4萬6,177元,合
計請求給付美金23萬885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0月13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495計算,訴之聲明
第1-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2,608元(計算式
:美金230,885元×32.495=7,502,608元,元以下4捨5入);原告
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分別給付13萬6,650元、6萬2,113元、4
萬9,691元,合計請求給付24萬8,45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775萬1,062元(計算式:7,502,608元+248,454元=7,751,06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