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34號
原 告 張晋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均綻、游雅茹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曾均綻、游雅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60,000元,應繳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
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