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02號
TCDV,112,補,2202,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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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2號
原 告 曾至蕙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陳首志葉佳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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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