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林山章
林金鋒
廖彩微
林坤建
陳昇輝
陳玉姿
陳昇旭
陳昇耀
陳淑妍
陳英姿
陳雀姿
林峻傳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
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
確認被告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無效,被
告據上開決議於112年5月30日辰億字第1120681號函公告土地分
配圖表亦屬無效。」,備位聲明為:「確認被告112年4月19日第
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關於原告之部分無效,被告據上開決
議於112年5月30日辰億字第1120681號函公告土地分配圖表關於
原告部分亦屬無效。」,原告所提確認上開決議內容無效之訴,
屬於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客觀上難以金錢量化,原告
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說明如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應
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