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63號
TCDV,112,補,2163,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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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3號
原 告 翁秀玲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張焜傑律師
謝逸傑律師
被 告 翁秀如
翁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萬5,433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如 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如附表二所示建物,賣得價金按兩造應有 部分比例分配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7萬5,4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大雅區四德段359-73地號 70 30,100元 1/3 702,333元 2 臺中市大雅區三和段997地號 306 28,000元 1/60 142,800元 合計 845,133元 附表二:
編號 建物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課稅現值(112年房屋稅籍紀錄表)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296,000元 1/3 98,667元 2 臺中市大雅區三和段271建號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 94,900元 1/3 31,633元 合計 13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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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