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黃郁雯
被 告 陳美靜
黃俊傑
黃昭雄
黃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6,385元(計算
式:20,481,927元*1/5=4,096,3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