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57號
TCDV,112,補,215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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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告 陳力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43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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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