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18號
TCDV,112,補,2118,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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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林妙陽
被 告 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查證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
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又關於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因於
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與系爭不動產坐落相同地段
建物主要用途及樓高相同之鄰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每坪交易
單價為594,415元(計算式:21,500,000元÷36.17坪=594,41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格為21,900,923元(計算式:121.8平方公尺×0.3025=36
.8445坪;36.8445坪×594,415元=21,900,923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是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
準,核定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抵押權 1 臺中市西區麻園頭段 452-8地號土地 125 林妙陽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70年字第009920號 登記日期:70年4月17日 權利人: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妙陽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70字第001883號 設定義務人:林妙陽 2 180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 1層:46.2 2層:60.9 騎樓:14.7 總面積: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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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