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23號
TCDV,112,補,2023,202310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張寶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宥慧林昇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