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019號
TCDV,112,補,2019,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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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施嘉欣


被 告 陳閔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8,71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 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辦理將起訴狀附件一所示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買方變更為原告等語;第二項 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向豐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將起 訴狀附件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之買 方變更為原告等語。而依系爭房屋、土地之預定買賣契約書 所載,系爭房屋、土地之交易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8 5萬元、4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5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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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