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87號
TCDV,112,補,1987,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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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87號
原 告 何明隆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劉慕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蕙菁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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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