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59號
TCDV,112,補,1959,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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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並有起訴不合法之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提
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
繼承物權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
,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其訴之利益相同,應以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即應按遺產
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
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
物權行為均應撤銷。㈡被告管○○應將民國104年7月7日之分割
繼承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等公同共有。」是依前揭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亦即債務人之應繼分
價額,低於原告之債權額時,則以應繼分價額計算。
㈡原告應於期限內查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並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
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
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
㈢原告應於期限內補正被繼承人管連全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
)稅證明書,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等以外之繼承人,應具
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倘前述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
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㈣原告應補正被告管炫洲即管恆毅之應繼分比例,依上開說明
方式自行計算債務人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
額比較,以較低者為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
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原告應補正正確記載全部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等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須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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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