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217號
TCDV,112,救,217,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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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邱芯紜
代 理 人 李昶欣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進


林綵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30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考(見本 院卷第13頁),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 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 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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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