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98號
TCDV,112,救,198,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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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98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盧東興
盧光儀
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 告 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再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 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建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 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1,117,827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17,827元,應繳 裁判費12,088元。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部准予扶助審查表、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等為證。另依聲 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 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 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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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