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9號
TCDV,112,家繼訴,9,2023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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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張依珊
張宥姍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號0樓之00
張誼絃
視同上訴張木聰
視同上訴張木圳
視同上訴張萬益
視同上訴人 張蕊
被上訴人 張木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6,
221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
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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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