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6號
原 告 林佩鴦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綺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含追加部分)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860元後,仍應補繳25,355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