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陳阿滿
劉品宏
劉邑宥
劉玉亭
被代位人 劉襲緯即劉典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 定於同年10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 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