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212號
TCDV,112,家救,212,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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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代 理 人 陳彥均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次按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明文。是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 無資力,應無庸再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2 年婚字第668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 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向法扶會 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扶助 之標準應全部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法扶會專用委任狀為憑 ,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婚字第668號卷核屬相符,且查無不符 法律扶助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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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