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192號
TCDV,112,家救,192,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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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謝心彤
代 理 人 韓忞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彭彥暄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47號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按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人經濟狀況不足,爰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認狀以為釋 明。復經本院審閱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47號返還代墊扶養費 用等民事卷宗,可見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返還代墊扶養費用 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調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 ,聲請人之起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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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