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42號
聲 請 人 林琬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24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松青海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該公司清算所得,致無法於6 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12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 年4月24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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