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鄭佩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愛美麗生活館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3月22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愛美麗生活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 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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