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538號
TCDV,112,司聲,1538,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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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陳福美
陳秀美
陳春美
陳秋美



上債權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
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
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
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610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聲請人未列被繼承人陳葉
深盆之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請補
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於聲請狀上簽名或用印。
㈡、被繼承人陳葉深盆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訴訟終結後(即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已處於可確定之狀態
),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
行使之證明,例如:通知催告之郵局存證信函暨回執證明等
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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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