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周信
聲 請 人 林陳海
相 對 人 邱建睿即邱立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建睿即邱立全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台中大隆路郵局第00907號及第00908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邱建睿即邱立全寄發如附件 台中大隆路郵局第00907號及第00908號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 思表示,惟相對人上開信件分別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 、「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 信封封面、雙掛號回執聯、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定 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邱建睿即邱立全現籍設臺中市○○區○○○○街000 號5樓之1,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另居 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 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 ,是相對人是否居住居所地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臺中 市○○區○○○路000號,經該局函覆該址現為空戶,相對人未居 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12年10月6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4 1063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 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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