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1454號
TCDV,112,司聲,1454,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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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相 對 人 信昌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詹文憲
相 對 人 信春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郁麗

詹文憲
盧金輝
陳吉子
康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70,13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上開規定,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 亦有明定。查相對人信春砂石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 112年10月4日廢止登記而應行清算,惟該公司之章程未另定 有清算人,且復未見該公司有另選清算人而向本院為呈報清 算人之事件,是揆諸上開規定,即應由信春砂石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康郁麗詹文憲盧金輝、康陳吉子康宏達為清 算人,並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上情有該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合先敘明。
二、第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 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 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 費用之一部。
三、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 度重訴字第20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 告確定在案,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 又經調卷審查暨參聲請人所提出之各項單據所示,聲請人於 系爭事件業據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合計新臺 幣(下同)170,136元。是以,相對人就系爭事件應連帶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170,13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143,736元 一、參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頁63、193,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二、聲請人依本院110年度補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5月6日中院平民優111重訴字第20號函,分別繳納140,216元、3,520元。 申請不動產登記謄本之地政規費 100元 一、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收據影本一紙。 二、聲請人依本院111年1月20日中院平民優111重訴20字第1110009080號函提出土地謄本所支出之申請規費。 地政機關受法院囑託勘測之費用 26,300元 一、參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頁125,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二紙。 二、聲請人依本院111年2月18日中院平民優111重訴20字第1119002006號囑託測量函繳納。 合計:170,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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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春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