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7706號
TCDV,112,司票,7706,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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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正企業有限公司王煥閔李薏慈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本票原本一張。
㈡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金正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
年06月12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3486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
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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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