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7698號
TCDV,112,司票,7698,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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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698號
聲 請 人 宋大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桂紅譚珺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謝桂紅居留證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謝桂紅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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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