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7263號
TCDV,112,司票,7263,2023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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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263號
聲 請 人 張義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 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 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 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 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 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 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 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 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二、查本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府授經商字第1120754472號函 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裁 定命於14日內補正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22日送 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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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