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更(一)字,112年度,1號
TCDV,112,司拍更(一),1,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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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何柯錦雀
周坤德柯秋梨之遺產管理人

柯素晴

柯周春蓮
柯棟樑
柯素雲
林助信律師柯定宏之遺產管理人

柯進成
黃若谷
黃婷婷

林黃宜萱
黃若石

柯基生

王証貴
王施博
王翠憶
王健郎
王敏秀
王惠
黃嘉玲

黃清霞
兼上21人之
共同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張春蘭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
權變動之效果,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自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
㈡、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依土
地登記謄本顯示,仍登載黃靜嫻為公同共有抵押權人之一,
黃靜嫻已於103年5月7日死亡,並未辦妥繼承登記,顯與
上開規定不符,故請補正下列事項:
1、黃靜嫻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2、已辦畢抵押權繼承登記之最新一類登記謄本。
3、如辦畢抵押權繼承登記後,本件聲請人有變更或增減者
,併請具狀更正或追加聲請人,追加聲請人並應於聲請
狀上簽名或用印。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東區 旱溪段 352-6 93.00 林張春蘭張春香、張清福、曾育慈張博鈞公同共有1分之1 2 臺中市 東區 旱溪段 352-7 156.00 林張春蘭張春香、張清福、曾育慈張博鈞公同共有12348分之1488

附表二: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東區 旱溪段 352-7 156.00 朱坤勝所有12348分之684 2 臺中市 東區 旱溪段 352-9 40.00 朱坤勝所有1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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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