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朱芷琦
朱珉誼
朱芊潼
債 務 人 朱珉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朱珉慧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 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96年07月18日至126年07月17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朱珉慧。
嗣債務人朱珉慧於民國97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 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8月18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 務人朱珉慧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 人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136,80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朱珉慧業於民國99 年1月29日、104年8月24日、107年10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贈與登記予相對人朱芷琦、朱珉誼、朱芊潼,其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催 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神岡區 前寮 952 360.02 1000分之10 (朱芷琦1000分之9、朱珉誼1000分之1) 重測前:下溪洲段后寮小段637-97地號 2 臺中市 神岡區 前寮 955 80.76 2分之1 (朱芷琦10分之4、 朱珉誼10分之1) 重測前:下溪洲段后寮小段637-98地號 3 臺中市 神岡區 前寮 956 2,525 全 部 (朱芊潼2分之1、 朱芷琦100分之49、 朱珉誼100分之1) 重測前:下溪洲段后寮小段637-9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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