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220號
TCDV,112,司拍,220,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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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湖


相 對 人 A01即A07之繼承人

A02即A07之繼承人

A03即A07之繼承人

A04即A07之繼承人

A05即A07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06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 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 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 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 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即債務人A07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 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12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20



     0,000元。
(四)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2月19日至民國116年12月19     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A07,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A07分別於民國⑴108年10月23日⑵110年6月17日向 聲請人借款⑴1,100,000元⑵6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清償日期皆為民國⑴⑵116年10月23日,應按月繳納 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 ⑴112年4月23日⑵112年4月1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541,553元⑵437,307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雖被繼承人A07於111年4月5日死亡,相對人A01、 A02、A03、A04、A05為其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因繼承取 得抵押物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建物改良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擔保放款約定書、陳阿梅除戶戶籍謄本、其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等 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又被繼承人A07死亡後,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承登記  ,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 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開始時, 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且依首揭說明, 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 理繼承登記為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之規 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雅區 上楓 1236-29 74.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67 臺中市大雅區上楓段1236-29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 造 層 數:2層 一層:42.00 二層:42.00 突出物:7.90 合計:91.90 陽台:5.20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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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