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47436號
TCDV,112,司執,147436,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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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74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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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林佳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婉霖游堯益游陳鳳姑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溪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對第三人謝沿淮骨科 診所之薪資債權,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非在本 院轄區,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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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溪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