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169號
TCDV,112,司促,30169,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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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16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東樺即吳上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東樺於民國88年09月0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
餘274,492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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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