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122號
TCDV,112,司促,30122,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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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0122號
債 權 人 陳友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春雄李峻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陳友益住所地址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李峻銘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
李峻銘」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㈢陳報號碼0000000支票之背書人為何?
㈣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㈤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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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