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0056號
TCDV,112,司促,30056,2023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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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0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鳳祺即蕭含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鳳祺即蕭含笑於民國93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結
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98,973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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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