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5235號
TPDV,94,訴,5235,200511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35號
原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島清文
被   告 萬全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祈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9,591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全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