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462號
TCDV,112,司促,29462,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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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6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林偲嫚即林莉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
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
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
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
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聲請人於109年5月13日核貸30萬元整予相對人,約定
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月調)加16.19%計算之利息【現退縮至15%】,自
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㈢債務人於110年7月1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
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
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
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
㈣上開借款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約定相對人
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
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㈤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
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
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㈥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2年7月13日止即未依約定
還款,聲請人於112年10月2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繳款
,債務人仍未繳款,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
載之金額未償。
㈦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信貸線上成立契約暨約定書、勞工紓困
貸款借款約定書、帳務查詢、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946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3148元 林偲嫚即林莉郁 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37027元 林偲嫚即林莉郁 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9月1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 37027元 林偲嫚即林莉郁 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日止 年息2.214% 002 新臺幣 37027元 林偲嫚即林莉郁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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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