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顏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顏良安於民國111年11月15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
民國118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累計385,356元正未給付,
其中375,132元為本金;10,2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顏良安於民國111
年1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
2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累計142,887元
正未給付,其中140,133元為本金;2,754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9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5132元 顏良安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0133元 顏良安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