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267號
TCDV,112,司促,29267,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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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姿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2.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6,590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茲債權人屢次
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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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