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124號
債 權 人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債 務 人 采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
債 務 人 施清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其中⑴新臺
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⑵新臺幣貳
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均至清償日止,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
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聲請人除前開准許
部分外,支票號碼SCAA0000000尚請求自民國112年10月1日
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惟系爭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
)為民國112年10月2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紙支
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紙
支票之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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