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026號
TCDV,112,司促,29026,2023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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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026號
債 權 人 蘇智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秀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釋明之 。其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據表明請求之 聲明(即請求之標的數量、利息、利率等),且所提出之釋明 資料即債權人存簿內頁影本,其上並無足資識別受轉帳者為 債務人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裁定限期命債 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 起算日、利率各為何?)、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 資料(如匯款收據、轉帳收據或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 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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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