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689號
TCDV,112,司促,28689,2023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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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68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蔡明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明杰於110年10月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77,682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5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
2年7月7日起,以本金新臺幣77,682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
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
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
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
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
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
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2868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682元 蔡明杰 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9.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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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