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188號
TCDV,112,司促,28188,202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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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18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


債 務 人 楊文豐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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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