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021號
TCDV,112,司促,28021,2023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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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0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余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淑榮 於110年01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
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
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余淑榮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40,786元
,而於112年04月10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
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596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44,382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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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