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7699號
TCDV,112,司促,27699,20231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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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699號
債 權 人 譚駿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妤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 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 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 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 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 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 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及 協議書,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返還新臺幣 (下同)87,085元云云。惟據債權人提出之系爭裁定所示,上 開相關撫養費用業經裁定由債權人按月給付第三人,並返還 債務人代墊學雜費部分,債權人之請求係對於撫養費負擔有 爭執,為實體爭執事項,而在支付命令為形式審查下,債權 人所提出之釋明資料,難認債權人對債務人有上開返還請求 權之存在,債權人復未提出其他得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釋明文件,本院 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返還請 求權87,085元之薄弱心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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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